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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科院量子创新研究院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召开
2020-09-22
陆朝阳获美国物理学会量子计算奖
2020-10-08

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
中国科学技术大学
南京大学
中科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
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
国防科学技术大学
量子信息与量子科技前沿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工作条例

第一章 总   则

  第一条 为贯彻落实教育部“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”(简称“2011计划”),中国科学技术大学、南京大学、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、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、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五家单位,依据《量子信息与量子科技前沿协同创新中心组建与分工协议》,共同建设“量子信息与量子科技前沿协同创新中心”。

  第二条 为科学决策协同创新中心的重大发展问题,保证协同创新中心的发展战略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和国家战略需求,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,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,特设立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,并制订本工作条例。

  第三条 理事会是协同创新中心的宏观决策机构,在国家教育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。对协同创新中心的战略定位、发展规划、学科方向、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,对中心主要领导人进行聘任。

 

第二章 理事会的组成

  第四条 理事会由各共建单位主管领导、中心主任、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组成,每届任期四年。理事会成员可以连任,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。

  第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理事若干人。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为理事长单位,推举理事长1人;中心主要参与单位为理事单位,各推举一名负责人参加理事会。

  第六条 中心主任、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经聘任后自动成为理事会成员。

 

第三章 理事会的主要职责

  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责:负责与中心主管部门沟通协调;制定中心发展战略与研究方向;审议批准中心的重要政策和规章制度;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、国际咨询委员会成员、首席科学家、中心主任和各研究部主任;其它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。

 

第四章 理事会运行机制

 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,由理事长召集主持。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,可委托中心主任主持。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各位理事。遇有特殊情况,经理事长或2名以上理事提议,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,或采用通讯方式做出决定。

 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在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方可举行,理事会决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。

 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。因故不能出席时,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,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。

 

第五章 附   则

  第十一条 理事会的活动经费列入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经费预算。

  第十二条 对本条例中未明确规定的未尽事宜,可通过协商形成各方签字盖章的附件,与本条例具有同等效力。需要时,附件约定的相关内容可在条例修订时一并纳入。

  第十三条 对执行本条例中的争议,相关单位应友好协商解决。若无法协商解决的,可诉诸教育部相关部门仲裁。

  第十四条 本条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本条例以及实施过程中若存在与国家、地方以及行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,以国家、地方以及行业的法律法规为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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